江西省精神病院 门诊休假证明管理规定

    门诊休假证明是医院为门诊患者开具的休假证明凭证,属医学证明文件,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。为了规范门诊医师医疗行为,对广大用人单位和患者负责,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此管理规定,请门诊医师和相关工作人员遵照执行。

一、门诊休假证明应由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开具。

二、门诊医师应依据科学客观的诊断,并在评估患者当时的病情状态后才能开具门诊休假证明。不得跨专业开具休假证明,严禁开具人情假条,严禁先休假后补证明。

三、门诊医师开具休假证明应明确休假时间,一次开具的休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。

四、患者需提供完整的门诊就诊记录,才能连续开具休假证明。患者连续休假累积不得超过60天,超过60天的,门诊医师应建议其住院治疗。

五、对连续休假达到60天、休假期满后90天内再次要求开具休假证明的患者,门诊医师应建议其住院治疗。

对连续休假达到60天且休假期满后90天以上再次要求开具休假证明的患者,门诊医师应通过量表测试评估其病情,病情确为不稳定状态需要休假的患者,门诊医师可按第三条规定处理。

六、门诊休假证明内容应完整、准确,经医师签名并加盖休假证明专用章后生效。

七、休假证明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专人管理,盖章时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对门诊休假证明进行核对,字迹清晰、开具日期为就诊日期、休假时间用大写数字表示、连续休假累积不超过60天、医师已签名方可盖章,同时应进行电子台账登记并保留休假证明存根,留作备查。电子台账需记录患者姓名、身份证号,开具休假证明医师姓名、日期和休假时间

八、此管理规定自2020年6月10日颁布起生效,有未尽之处或特殊情况请与医务科联系。

 

创建时间:2020-12-07 17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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