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精神病院 疾病证明书开具管理规定

一、疾病证明书开具条件

1、患者曾在我院住院治疗一个月,并确诊为精神疾病,可凭患者本人身份证、两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具疾病证明书;

2、患者未住过院,但是门诊连续就诊一年,就诊6次以上可到司法鉴定科申请医学鉴定,鉴定完毕后由司法鉴定科开具疾病证明书。

二、疾病证明书开具地点

1、患者2003年以后在我院住院的,可直接凭上述材料在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;2003年以前在我院住院的,由志愿者带领到病案室查资料后返回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;

2、当天出院的患者由住院医师开具疾病证明,患者持出院小结、本人身份证和开具好的疾病证明到一站式服务中心盖章。

三、疾病证明书开具规范

1、疾病证明书分上下两联,两联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方可盖章,否则不予认可,上下两联医生均需签名;住院医师为当天出院患者开具的疾病证明书需经病区主任审核;

2、未经住院治疗者必须由鉴定科行医学鉴定确诊后,方可开具疾病证明书;

3、疾病证明需在三处盖章:患者下联贴照片处、下联医师签名处、上下两联骑缝处。

创建时间:2020-12-08 08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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